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積極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結合我省近幾年工作實際,現就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我省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率按以下標準執行: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一、農、林、牧、漁業 | 3 |
二、制造業 | 5 |
三、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4 |
四、交通運輸業 | 7 |
五、建筑業 | 8 |
六、飲食業 | 8 |
七、娛樂業 | 15 |
八、其他行業(不含房地產企業) | 10 |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事先確定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事后發現企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其應稅所得率按以下標準執行:
。ㄒ唬╅_發項目位于省人民政府和計劃單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3%;
。ǘ╅_發項目位于設區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8%;
。ㄈ╅_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ㄋ模⿲儆诮洕m用房、限價房、危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低于3%。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陡=ㄊ叶悇站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