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閩建匯
案例: 關于交發·龍巖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決定書
投訴人:福建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投訴人:龍巖**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龍巖大道與金雞路交匯處
被投訴人:福建省**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投訴人在交發·龍巖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中,因對中標候選人結果有異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投訴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投訴人龍巖****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異議,被投訴人龍巖**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給予回復:“投訴人被否決投標的原因及結論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相應條款綜合評定后一致認定的結果,不屬于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能夠認定及回復的范疇,若投訴人仍對此存在異議,可以向本項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并提出異議”。
因投訴人反映的中標候選人結果的異議,被投訴人龍巖***集團有限公司未能認定,投訴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局提出投訴,經審查,符合規定,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投訴人認為評標委員會以福建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為理由,推斷投訴人亦為“失信被執行人”,進而否決投訴人投標,認為評標委員會的該決定是錯誤的。投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就上述事項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回復稱,投訴人提出的異議不屬于其能夠認定和回復的范疇。綜上,投訴人提出如下請求:
1、責令招標人暫!敖话l·龍巖印象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
2、依法確認投訴人的投標為有效投標,確認投訴人為中標候選人,并責令招標人將“交發—龍巖印象工程”的中標候選人由中鐵**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改正為福建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被投訴人的答辯:投訴人被否決投標的原因及結論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相應條款綜合評定后一致認定的結果,不屬于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能夠認定及回復的范疇,若投訴人仍對此存在異議,可以向本項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并提出異議。
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經我局查明,該項目招投標活動于2018年5月8日在龍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議室依法公開開標,因投訴人的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差價絕對值在所有入圍投標人中是最小的,本應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在5月9日中標候選人的公示中,評標委員會以福建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被立案執行【案號:(2017)冀***執***號】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的規定,認定投訴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不符合招標文件第3章7.1(2)的要求,否決其投標,所以經該項目評委會評審,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為中鐵**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另查明,福建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是投訴人的分支機構,該分公司具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52條 “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是其他組織”的規定,福建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本局認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認定應當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為依據。根據該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必須同時具備的兩個前提,一是成為被執行人,二是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的以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等。
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第十五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應予支持”的 規定,在分支機構單獨作為民事案件當事人和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的情況下,如果人民法院未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則總公司并不承擔判決義務,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可能;如果人民法院追加了總公司為被執行人,也只有在總公司拒不履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將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因此,在福建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未追加投訴人為被執行人的前提下,就不存在投訴人(總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情況。
綜上,該項目評標委員會根據福建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從而認定投訴人也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并否決其投標的評標結論,屬于未按該項目招標文件第3章第7.1(2)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的情況,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本局決定如下:
責令該項目評標委員會依照交發·龍巖印象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改正中標候選人為中鐵**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評標結果。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天內,依法向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新羅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羅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6月29日
小編:根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通用本(2017年修訂版)》7. 推薦中標候選人
7.1在推薦中標候選人前,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擬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相關信息進行核對:
(2)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網址:shixin.court.gov.cn)查詢本招標項目投標截止時間當日的擬推薦中標候選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中標候選人(不包括其分支機構)若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3)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www.gsxt.gov.cn)查詢本招標項目投標截止時間當日的擬推薦中標候選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列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標候選人(不包括其分支機構)若被列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小編:因此投標單位分支機構失信是不應否決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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